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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 > 教育新闻 > 新闻阅读存档/2009-08-24 / 加入收藏 / 阅读 [打印]

  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政策的博弈

  王贤在《教育学术月刊》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,“权利和义务”之争一直是我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就近入学政策的一个焦点。那么,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群体可以选择的权利性行为,还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性行为呢?一种观点认为,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是一种可选择享用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。家庭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优先选择权,拥有择校的自由和权利,而提供就近入学的机会是政府应尽的责任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,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,而非一种可以选用的权利。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执行就近入学政策,禁止择校入学行为,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公正,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就学权利。鉴于此,我们在协调就近入学政策权利和义务的时候要充分保障以下几点:一、“择校”不能对城市各学区内适龄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机会产生影响;二、提供“择校”行为应以不对其他相关学校产生严重影响为前提;三、提供择校机会的学校不能够因此而导致原有教育质量下降;四、义务教育阶段任何一所公办学校,均无权拒绝接受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。

  义务教育择校问题解决对策

  罗县娇、万文涛在《当代教育论坛》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,当前关于“择校问题”的政策关注的只是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,是一种非差异教育公平择校,而没有考虑到差异教育公平的择校。所以,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必须从博弈的角度出发,缩小学校之间的水平差异,扩大学校的性向差异。但这并非“一刀切”,千篇一律地重复办学校,而是把注意力由应试教育的“重点学校”、“重点班”转移到素质教育的“特色学校”、“特色班”的教育定位,以多样化、特色化的教育供给满足学生个体差异的教育需求。同时,建立政府奖励机制,把“择校费”大部分上交政府作为奖励基金,用于奖励在均衡化过程中所有取得显著进步的义务教育学校。这样做有如下好处:一是可以确保奖励基金投入到条件较差的学校或用于教育扶贫;二是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稳定,可以消除以往人们对“择校费”的不满。

  (廖言 摘)